地矿人注意了!这一国土资源厅最新标准今天起施行!
时间: 2023-10-05 20:41:32 | 作者: 安博官网下载app/水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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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辽宁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关于制定完善中介服务行业规范标准和中介服务随机抽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商政办发【2018】7号)要求,起草了《辽宁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中介服务行业规范标准》(征求意见稿),对编制机构编制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提出了明确要求,原文如下: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中介服务行业规范标准(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辽宁省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办法》,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中介服务行为。根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2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标准。
第二条本规范标准所称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中介服务,是指对照《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探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扩大或缩小勘查区范围、变更勘查矿种)实施勘查许可时,探矿权人委托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机构(以下简称编制机构)编制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范标准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非油气探矿权,探矿权人委托编制机构编制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中介服务管理活动。
第四条省、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编制机构编制自然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非油气勘查许可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中介服务行业规范标准的监督管理。
(二)具有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大纲要求编制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的能力;
(三)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通过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编制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的相关的单位(以下简称相关的单位)组织专家的评审。
具备上述条件和能力的编制机构名单,由相关的单位在评审专家出具《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书》15日内提交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通过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布编制服务机构信用信息。
第六条编制机构应当依照《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29号)中《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大纲》(附件1)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执业道德。根据勘查区地质情况,按照相应的勘查阶段、勘查矿种的勘查规范和技术规定要求,科学编制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以指导矿产地质勘查工作,并对编制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探矿权申请人或探矿权人委托编制机构编制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应当向编制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探矿权新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应提交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应提交协议出让批准文件,其中为采矿权扩界设立探矿权的,还应提交合法有效采许可证复印件、储量核实报告、相关图件等材料。
探矿权延续、变更的,应提交勘查许可证复印件、地质勘查报告、相关图件等材料;
第八条编制机构依法与委托人签订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技术服务合同,明确编制对象、完成时限、服务费用和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等事项。
(二)收集勘查区地质资料、矿区资料,并加以综合分析、整理,了解勘查工作进展、成果;
(四)针对勘查区、矿区取得的勘查成果、存在的问题以及现场踏勘了解的情况,与委托人沟通,对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进行总体部署;
(五)在分析、总结以往勘查工作基础上,依据相应的勘查阶段目的任务,按照地质勘查规范和技术规定要求,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大纲规定,编制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
(六)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经编制机构初审通过后,提交相关的单位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条编制机构应当与委托人自签订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技术服务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委托人提交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编制机构编制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坚持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国家和地方财政出资项目编制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的,依据相关规定依法收取服务费用;商业性勘查编制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的,可参考相关规定,确定服务费用。
编制机构不得变相提升服务费用、相互串通操纵市场行情报价或者实施价格垄断、低于成本价格恶意竞争。
第十二条编制机构应当建立执业公示制度,在住所(经营场所)显要位置公示委托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清单,以及执业标准、工作流程、办理时限、收费依据等。
第十三条编制机构应当建立执业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执业情况。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过程记录、到勘查区或矿区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等执业情况记录,应当及时归档,谨慎保管。自合同履行完毕之日起保存时间不可以少于3年。
第十四条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编制机构执行本规范标准情况做随机抽查,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编制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列入失信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名单,通过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向社会公示。
(二)未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大纲》编制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的;
第十六条编制机构符合以下情形的,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移出失信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名单,并通过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向社会公示。
(一)因“工商营业执照营业范围无地质勘查类经营项目” 被列入失信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名单,已更正;
(二)因“未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大纲》编制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 被列入失信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名单,已更正;
(三)因“转包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被列入失信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名单,已更正;
(四)因“与委托人未签订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技术服务合同”被列入失信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名单,已补签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技术服务合同;
(五)因“未建立执业公示制度、执业记录”被列入失信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名单,按照本规范标准已建立执业公示制度、执业记录制度;
(六)因“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做监督检查”被列入失信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名单,已纠正。
第十七条建立编制机构惩戒和淘汰机制,对被列入失信中介服务机构名单的编制机构,相关的单位不再对其编制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组织专家评审,并告知探矿权申请人或探矿权人。
第十八条本规范标准与法律和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依据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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