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时间: 2023-10-20 14:55:33 |   作者: 产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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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保证国家煤炭资源勘查与开发方针的贯彻实施,加强煤炭行业管理,提高煤炭地质勘查质量,培育和规范煤炭地质市场,特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煤炭地质勘查单位包括:煤田地质系统地质勘查单位,矿务局所属地质勘查单位及煤炭行业其他地质勘查单位。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指单位的资历、勘查业绩、人员素质、管理上的水准、资金数量、技术装备等综合能力。

  第五条煤炭工业部负责全国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的综合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或授权的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内煤炭地质勘查单位的资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标准及承担勘查任务范围由煤炭工业部统一组织制订、发布。

  第七条煤炭地质勘查单位按承揽勘查任务能力分为技术密集型单位、专业实施工程单位两类。

  第八条技术密集型单位指能为勘查项目全过程提供地质技术综合服务的煤炭地质勘查院。它应具备编制地质勘查设计及地质报告、地质勘查技术开发应用、地质勘查监理、地质勘查咨询等能力及相应的地质科研能力。

  第九条专业实施工程单位指能承担勘查项目中钻探、地震、电法、重磁、测绘、遥感地质等专项勘查施工任务的煤炭地质勘查单位。它应具备专业勘查施工、施工管理和编制专业地质报告的能力。

  第十条勘查院可承担煤炭地质勘查项目的全部地质技术任务;专业实施工程单位可承担与专业相适应的勘查工程施工任务。

  第十一条煤炭地质勘查院及钻探、地震、重磁、电法等专业实施工程单位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级;测绘专业实施工程单位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丁级;遥感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等级分为甲、乙级。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等级标准及承担勘查任务范围是对所有从事煤炭地质勘查的单位做资质审查、定级、核定承揽煤炭地质勘查任务的依据。所有从事煤炭地质勘查的单位均必须由煤炭工业部按资质标准确定相应的资质等级和核定承揽勘查任务的范围。

  第十二条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由煤炭工业部统一审批。所有资质审批合格的单位一定要向所在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注册备案。

  第十三条申请煤炭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应向煤炭地质勘查资质管理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第十四条经审查合格的单位,由资质管理部门颁发《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由煤炭工业部统一印制,分正本和副本,两种版本具有同等法律上的约束力。资质管理部门可根据单位承揽项目的需要,核发正本1本和副本若干本。

  第十六条煤炭地质勘查单位因结构调整成建制的分立、合并、撤销而重新组建的地质勘查单位不作为新组建的地质勘查单位,但必须在6个月内向资质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新的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一个单位原则上只能申办一个资质证书(指正本)。具有其他专业勘查手段施工能力的单位,可在向资质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一个主项资质的同时,申请增项,即申请其他专业施工资质及承揽任务范围。

  第十八条单位变更名称、地址须在3个月内到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法定代表人及技术负责人等须在3个月内向资质审批部门备案,资质复查时统一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煤炭地质勘查单的资质条件发生明显的变化,已经高于或低于原定资质标准时,由该单位提出申请,资质管理部门对资质条件调查核实后相应调整其资质等级,并重新核发资质等级证书。

  第二十条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的升级、降级实行公告制度,公告在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复查后由煤炭工业部发布。

  1,因合并、兼并、重组,构成原等级条件综合状况有明显变化,符合上一等级资质标准的;

  2,因技术人员、资本金、技术水平、装备水平、管理上的水准增加和提高,符合上一等级资质标准的;

  3,近期内连续完成两项以上被评为优质成果的勘查项目,并且有职称的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单位资本金及生产经营用资产数量两项达到上一资质等级标准的80%以上,其余条件达到上一资质等级标准的;

  4,降级单位经整改后已达到原定等级资质标准的。申请资质晋升的单位一定要是资质复查合格的单位。

  1,按资质标准就位后,有职称的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单位资本金和生产经营用资产数量发生明显的变化,其中二项不足标准数的80%或一项不足标准规定数的70%的;

  2,因分立、转产、重组、结构调整及其他原因使资质等级条件综合状况与原定等级资质规定要求有一个等级差的变化;

  3,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限期6个月整改无显著效果的,或复查期内提交不合格地质报告的;

  第二十三条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每两年由煤炭工业部进行一次复查,资质复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受复查单位按规定向资质管理部门提交《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复查表》《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及复查期内每个年度勘查任务完成情况和财务决算报表、以及各类工程技术人员变动情况等资料;

  2,资质管理部门在审查核实了有关联的资料后,对单位资质复查作出结论,记录在《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副本)的‘复查记录’栏内;

  第二十四条资质复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1,单位资质条件全部符合所定资质等级标准,复查期内未发生勘查重大事故及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为“合格”;

  2,单位资质条件基本符合所定资质等级标准(指有职称的专业方面技术人员、资本金两项指标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80%以上,其它均达到标准指标),且复查期内未发生勘查重大事故及重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为“基本合格”;3,达不到“基本合格”者均为“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在规定期内没有申请资质复查的单位,视为自动歇业,其资质证书无效。

  第二十六条建筑设计企业必须将煤炭地质勘查项目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煤炭地质勘查单位;从事煤炭地质勘查的单位一定要按照《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所核定的承担勘查任务范围承揽勘查项目及工程施工任务。因特殊情况需临时越级承包的项目,必须由项目发包单位报有关部门批准。其中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由煤炭工业部审批,地方及乡镇煤矿建设项目由省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或出卖《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的《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无效。

  第二十八条单位遗失《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必须在行业报纸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二十九条单位申请资质或资质复查中,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虚报资质条件的,资质管理部门除应严格按照资质标准对其重新核定外,对情节严重的可处以限期整顿、降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条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或出卖《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的由资质管理部门视情况分别予以警告、扣留资质证书、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煤炭建设单位如将项目发包给无资质证书或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由项目所在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其清退施工承包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其中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报煤炭工业部。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擅自超越《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所核定的承揽勘探任务范围从事煤炭地质勘查的,由项目所在地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扣留资质证书6个月、通报批评,其中部直管单位报煤炭工业部。

  第三十二条由不具备相关资质条件单位承担的勘查任务,其地质报告不予审批,成果不得作为矿井建设设计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资质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或侵害单位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参加煤炭地质勘查项目投标承包活动的非煤炭地质勘查单位,其资质管理按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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