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矿泉水地质勘探规范

时间: 2024-03-02 13:31:13 |   作者: 产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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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区域内可能的污染源及卫生保护区的评价和圈定,侧重研究通过矿泉水的补给区可能会导致的污染问题;

  4.2.3水动力学试验:对适于井采的矿泉水水源地,应进行钻孔抽水试验,计算矿泉水含水岩层的渗透性等参数,确定井(孔)涌水量并研究长期开采后出现越流补给影响矿泉水水质的可能性。

  4.2.4矿泉水动态观测:对泉(孔)及其周围地表水体,应布置动态观测点,观测矿泉水的水质、水量、水位、水温动态,确定其在枯、丰、平水期的动态特征,研究各类水体与矿泉水之间的联系。

  3.4天然矿泉水勘探是在已确定立项开发的矿泉水水源地进行工作。应详细查明矿泉水形成的地质-水文地质条件,确定矿泉水生产井位置及卫生保护区边界,取得不少于一年的水质、水量、水位、水温连续观测资料,在动态观测或生产性抽水资料基础上计算评价矿泉水允许开采量,其精度一般应满足B级要求,提出技术经济最佳开采方案。并对可能提供二期开发的远景区做出初步论证和评价。

  6.4.3.2分析项目按实际要和水体质量情况确定,包括稳定同位素(18O、34S、2H)和放射性同位素(3H、14C)。

  3.1本规范所指天然矿泉水,包括饮用矿泉水和医疗矿泉水。它是在特定地质条件下形成的一种宝贵的液态矿产资源,以水中所含适宜医疗或饮用的气体成分、微量元素和其他盐类组分而区别于普通地下水资源。

  6.3.2.5抽水试验过程中,应连续多次采取水样,测定水中达标成分的含量变化。

  6.4.1.1饮用矿泉水检验项目见GB8537中4.1~4.5条;医疗矿泉水检验项目见本规范附录B。

  6.3.1.1钻孔口径:松散层中的勘探孔,口径不小于175mm;基岩中的勘探孔最小终孔口径不应小于110mm;勘探开采井,以能下入取水设备为原则。

  6.3.1.2钻孔深度:应以矿泉水含水层埋深为依据,覆盖层中宜建立完整井,以穿过含水层10~20m为宜;基岩中穿过主要富水段,延深深度应不小于10m。

  6.3.1.5详细进行钻孔地质编录,应格外的注意对裂隙发育程度、裂隙面性质,构造破碎带发育程度的观测和记录。

  6.3.1.6详细记录钻进中的涌水、漏水。逸气等现象的起止时间、井深、层位。

  6.3.1.7对埋藏型矿泉水,应进行综合物探测井,准确确定含水层层位,深度及其物性参数。

  6.3.2.1对只适于单井开采的地区,应进行单井抽水试验;适于井群开采的地区,则应依据详细情况进行多孔或带观测孔的抽水试验。

  6.3.2.2抽水试验地段,应以矿泉水含水层为目的层,当有多个含水层时,宜选择富水性最好、水质最佳的井段作为抽水试验段;当含水层水量小而又不易分层或分段时,可作为一个试验段进行混合抽水。

  4.2.5水文地热工作:对水温大于34℃的医疗矿泉水水源地,可参考GB11615有关要求编制等温线图,进行温度测井,计算地温梯度,确定温度异常,用水化学温标估算储层温度和热矿泉水循环深度。

  4.3.1研究矿泉水常量化学组分、微量化学组分及其变化;查明矿泉水水化学成分与流量、气温变化的关系;对锶含量在0.2~0.4mg/L,偏硅酸含量在25~30mg/L,且温度不高于20℃的饮用矿泉水,还须应用同位素方法测定矿泉水年龄。

  含水层呈层状,埋藏于地下深处或隐伏于覆盖层下部,分布面较广,水量较大,可形成“矿水田”,以人工或钻探(单井或群井)方法取水。

  含水层呈带状,以构造裂隙水为主,矿泉水沿主要断裂构造分布,主要以钻井(多以单井)方法取水。

  5.4钻探工程应根据不同勘探类型、勘查阶段和勘查区的地质—水文研究程度确定,其最低钻探工程量见表3

  注:小型水源地钻井数量取小数,大型水源地取大数;勘探阶段的钻井数量含普查、详查阶段的钻井数量。

  3.2天然矿泉水地质勘查工作,按矿泉水资源勘查工作精度要求的不同,分为普查、详查和勘探三个阶段,勘探阶段之后为开采阶段。普查阶段为详查工作提供相关依据;详查阶段为勘探及建设立项提供相关依据;勘探阶段为水源地建设可行性研究和设计提供依据。

  3.3水文地质条件简单、需水量明显小于允许开采量,直接利用单井(泉)的矿泉水勘查,可不分阶段,依据矿泉水水源地建设需要,直接进行勘探阶段工作。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埋藏型矿泉水勘查,宜分阶段遵循地质勘查工作程序进行。

  6.2.1对埋藏型矿泉水,可针对主要含矿泉水的断裂构造或含水层进行地球物理调查,确定断裂构造的宽度、产状、含水层的埋藏深度与分布等。

  6.2.2地球物理调查比例尺应与地质水文地质调查比例尺一致,对所获资料,应结合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做多元化的分析,提出综合解译成果,作为矿泉水勘探与布置开采水源井的依据。

  1.1本规范规定了天然矿泉水(医疗、饮用矿泉水、下同)的勘探程度、勘探质量、储量计算、水源地保护、开发技术经济评价及报告编制的基本要求。

  1.2本规范适用于医疗、饮用天然矿泉水地质勘探,是天然矿泉水地质勘探设计书编制、工作布置、报告编撰与审批的主要是根据。也可供天然矿泉水地质普查、详查工作参考。

  4.4.3设立水源井专门档案,内容有有关地层、井身结构、钻进、固井、洗井、修井等技术性资料记录以及有关开采量、水化学和卫生学等定期监测分析结果。

  5.3矿泉水勘探宜在开发与保护条件好的泉水露头和已开发水源地的基础上进行。在井、泉水量已满足初期建厂水量要求的条件下,一般不布置钻探工程。

  6.1.1地质水文地质调查范围应包括矿泉水的补给区或卫生保护区。调查地质地形底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0。

  6.1.2地质—水文地质调查,应详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查明:

  a.水源地的地层时代、岩性特征,地质构造、岩浆活动及其矿泉水形成的地质条件;

  b.矿泉水的赋存条件、含水层岩性和富水性、分布范围、埋藏深度及水源地卫生保护条件;

  8.1.2储量计算应根据矿泉水形成的地质、水文地质条件、水动力特征及水质类型,选择合理的计算方式和各项参数,建立数学模型,提高计算精度。

  4.1.3研究构造断裂-裂隙系统,基岩风化裂隙系统在平面和深部的延伸、分布,及其对水源地富水性的影响。

  7.1依据丰水期和枯水期的水质分析结果进行评价。对于饮用矿泉水按GB8537规定的各项指标进行评价;对于医疗矿泉水按附录B医疗矿泉水水质标准所规定的各项指标评价。凡是达到矿泉水标准的界限指标值,必须有国家级计量认证的两个以上测试单位的对应分析或外检数据。

  7.2矿泉水命名:饮用矿泉水化学成分达到GB8537规定指标者可参加成分命名;医疗矿泉水化学成分达到附录B规定的特殊含量者可参加命名。矿泉水中的阴、阳离子大于25%mmol以上者可参加水化学类型命名。

  6.3.2.3抽水试验应进行3次降深,确定涌水量与降深的关系和回归方程曲线,计算试验井(孔)在保证水质达标成分稳定条件下的出水能力.各次降深间距不小于1m。

  6.3.2.4抽水试验的延续时间,在水量丰富的地区,当抽水水位和水量易稳定时,稳定延续时间可选用24h;在水源补给条件较差而水位和水量又不易稳定时,稳定延续时间可选用48h或更多;群孔抽水试验,应结合开采方案进行,抽水稳定延续时间不少于96h。

  4.4.1利用钻井开采时应在查明含水层结构的条件下,提出较为合理的井孔结构、成井工艺、井口及含水层顶底板水质卫生保护措施,查明相邻地段已有开采井群对矿泉水开采的影响。

  4.4.2直接从泉口引用矿泉水的情况下,应着重查明泉口的卫生保护条件及取水条件、浅层地下水对矿泉水系统的污染范围或地段。

  4.3.2对碳酸泉和医疗矿泉水,应测定水中溶解气体和逸出气体的组分和数量,研究水源地的原生环境(氧化作用、还原作用、变质作用)及气体的成因。

  4.3.3测定矿泉水的限量组分、污染组分、有机物组分和微生物含量,查明其与水文地质条件之间的关系。

  g.对可能提供第二期开发的水源地远景区,在不投入专门工作量的前提下,进行预测和初步评价。

  4.2.2水源地调查:要求对水源地汇水范围进行比例尺l:25000~l:5000的综合水文地质测绘,必要时辅以钻探和坑探工作。查明矿泉水出露地的水文地质结构和卫生保护条件并对可能的污染源、必须的卫生保护区作出评价。

  6.5.1应及早建立泉(井)动态监测点(网),掌握矿泉水天然动态。对已开发的泉(井)应在已有观测点(网)的基础上接着来进行监测,了解开采动态变化规律。

  6.5.2观测内容和要求:水位(压力)、流量、温度可每月观测2~3次,连续观测一个水文年以上。

  6.5.3应及时分析和整理观测资料,编制年鉴或存入数据库,绘制动态变化综合曲线已开发的矿泉水水源地,应着重水质、水位(水量)、水温的系统监测与综合分析研究,准确划定矿泉水卫生保护区,建立经济合理的开采管理模型,核算矿泉水允许开采量,为矿泉水开发管理或扩大开采提供依据。

  4.1.1从地层、地质构造活动、地表及岩心观察到的近代地下流体引起的蚀变、沉淀析出物,研究其与水源地在空间位置上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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