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我省地质勘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钻(坑)探工程评分标准的通知

时间: 2024-01-27 02:38:30 |   作者: 产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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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我省地质勘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钻(坑)探工程评分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安监局,省地矿局、省有色地勘局、省核工业地质局、省煤田地质局,各地质勘查单位,各有关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支撑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逐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以下简称《国务院意见》)《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严格执行省《地质勘查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钻探工程实施指南》《地质勘查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坑探工程实施指南》《地质勘查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导则》,全方面开展地质勘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不断的提高安全管理上的水准,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我局组织专家拟定了《地质勘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钻探工程评分标准》《地质勘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坑探工程评分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1.总体思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切实落实《国务院通知》、《意见》和《指导意见》精神,本着制定标准、规范工作、全方面推进的原则,健全完善地质勘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标准体系、评审组织体系和奖励约束体系;促进地质勘查单位按照“证照齐全有效、系统安全可靠(设备设施可靠)、基础管理规范、班组创建达标”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原则,实现全员参与、过程控制和持续改进,推进地质勘查单位本质安全水平和管理上的水准的提高,有效消除事故隐患,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2.工作目标。至2013年10月份,所有具有钻探、坑探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均须达到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

  1.健全完善评审标准体系。地质勘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采用标准化得分和安全绩效两个指标确定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共3个等级,一级为最高。其中:(1)仅具有钻探或坑探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须对其单位及地质勘查项目做评定,具有多个地质勘查项目的,抽选其中一个最有代表性的地质勘查项目做评定;(2)具有钻探和坑探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须对其单位及钻探、坑探项目分别做评定,以评定的最低等级作为地质勘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3)暂时没有地质勘查项目的地质勘查单位暂不进行评定。

  2.健全完善评审组织体系。地质勘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执行分级负责原则:

  省安监局负责本级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地质勘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全省所有申请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评审组织工作。

  设区市安监局负责本级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地质勘查单位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

  省安监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咨询评审工作的通知》(赣安监管一字〔2011〕47号)、《关于同意第一批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咨询评审机构备案的通知》(赣安监管一字〔2011〕119号,以下简称省安监局赣安监管一字〔2011〕119号文件)有关安全生产标准化咨询评审工作要求,各地、各单位应继续认真执行,按照省安监局“赣安监管一字〔2011〕119号文件”确定的12家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其核准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经营事物的规模调整为:

  江西省安全生产协会负责省属地质勘查单位及申请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地质勘查单位的达标评审工作。

  设区市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负责本设区市所属地质勘查单位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达标评审工作。

  地质勘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申请受理、组织专家进行达标评审、向安全监管部门提交达标评审材料、制作及受安监部门委托颁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等工作。

  3.健全完善激励约束体系。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江西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89号)的有关法律法规,将地质勘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相结合;对在2013年10月底前未达到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地质勘查单位,要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限期达标;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由省安监局注销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

  要积极研究采取相关激励政策措施,对于抵达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地质勘查单位,各地可探索在落实相关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等方面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其逐步的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同时,将达标结果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绩效考核、信用评级、投融资等的重要参考是依据,促进其提高达标建设的质量和水平。

  地质勘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审定级程序为:地质勘查单位自评,申请,申请受理,评审机构组织评审,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公告(具体见附件1,地质勘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审定级程序图)。

  1.地质勘查单位自评。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并良好运行3个月以上的地质勘查单位,应组织人员成立自评机构,开展自评工作,确定自评相应等级,形成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

  2.申请评审。地质勘查单位根据自评等级,向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地质勘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提出书面评审申请(格式见附件2),并提交自评报告等相关材料(具体实际的要求见附件3)。

  3.申请受理。省或设区市安监局委托的评审组织机构对地质勘查单位申请材料来审核,符合标准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具体见附件4);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出具补正告知书(具体见附件5)。

  4.评审报告。评审机构应在评审受理通知书下发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现场评审日期,并从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专家库中随机选择评审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评审专家组应严格按照相应的评分标准,独立、科学、公正地开展现场达标评审工作,并确定评审推荐等级;现场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负责评审的机构向负责审核公告的安全监管部门提交评审审查表(格式见附件6)、评审报告等相关材料。

  5.审核公告。安全监管部门对评审机构提交的评审报告及相关材料来审核,并通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会议审议决定,对决定结果予以公告。

  6.颁发证书牌匾。经安全监管部门公告后,由评审机构颁发地质勘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式样见附件7)、牌匾(式样见附件8)。证书、牌匾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制,按照相应等级统一编号。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地质勘查单位要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通知》、《意见》和《指导意见》精神上来,充分认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加强地质勘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和完善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要加大工作力度,不断总结经验,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有序开展。

  2.深化工作举措。(1)强化“四个结合”,全力推进地质勘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即:把地质勘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安全生产许可相结合、与生产系统完善相结合、与现场安全管理相结合、与风险意识及控制相结合,督促、指导地质勘查单位提升安全生产保障水平和能力。(2)着力“六个环节”,即:安全教育培训、现场隐患排查治理、规章制度完善、班组安全建设、体系文件的创建更新、绩效评审及持续改进,督促、指导地质勘查单位提升安全生产管理上的水准,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

  3.严格评审标准。各有关地质勘查单位要按照地质勘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导则和新评分办法要求,加快地质勘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程,按期完成达标任务。各地质勘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咨询机构及咨询人员,要全面掌握评分办法的内容和要求,科学、有效地开展地质勘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咨询工作。

  4.强化培训服务。(1)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逐步加强对安全监管人员、地质勘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咨询评审人员业务能力培训,切实加强地质勘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队伍建设。(2)各地质勘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及评审人员,应严格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地质勘查单位安全标准化评分标准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公正的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活动。(3)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本着服务与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对各类地质勘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对于不按规定开展标准化建设的,要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的手段督促其尽快启动实施;要加强对地质勘查单位安全费用提取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加大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投入,切实改善安全设施、设备和安全性能条件,提高安全管理上的水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在标准化创建工作中收取费用。

  5.坚持持续改进。(1)地质勘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牌匾有效期为3年。证书、牌匾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地质勘查单位应向原核发机构提出复审换证申请,经考核合格后换发新的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牌匾。(2)达标单位应按照持续改进,逐步的提升的原则,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的运行管理,在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内,应每年一次向原核发机关、评审机构如实报送年度自评报告,并对提交的自评报告负责。(3)对一年内发生一次死亡1-2人事故的地质勘查单位,已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尚未定级即发生死亡事故的,必须重新运行3个月以上后再组织评审定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已定为二级的单位要降一级处理;已定位三级的单位,要在隐患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进行专项评审,评审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要进行摘牌处理。(4)对一年内发生两起及以上一次死亡1-2人事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事故的地质勘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已评审定级的,无论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为几级,一律摘牌处理;尚未达标评审定级的,暂不受理其申请,需在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之后重新申请。(5)鼓励地质勘查单位逐渐完备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慢慢地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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