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

时间: 2024-01-03 00:49:21 |   作者: 产品中心

产品展示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四川政报》更名为《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2013年度宣传发行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发2014年度第二批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证书的通告

  关于四川省2014年度第三十批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人员名单的公示

  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第六条实行审批制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前,向水行政主任部门申请取水许可。

  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和其他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水行政主任部门申请取水许可。

  第七条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凭取水许可证办理采矿许可证,并按照水行政主任部门确定的开采限量开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关于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的精神,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水资源费与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不重复征收。矿井取(排)水用来生产的以及矿井非临时应急取(排)水,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

  第八条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设计、河流水电开发规划、重大产业布局以及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发展区的布局等,应进行水资源论证,并与区域和流域水资源的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九条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十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管理。下列项目的取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审批并发放取水许可证:

  (五)同一项目各类取水口设计取水能力:地表水每天3万立方米以上(含3万立方米)、地下水(含地热、矿泉水)每天5000立方米以上(含5000立方米)的项目;

  (六)利用省水行政主任部门直接管理的大型水利工程的渠道、水库等取水的项目。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的水资源分级管理权限,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报省水行政主任部门备案。

  (七)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八)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

  需要设置排污口的,申请人在提出取水申请的同时,应一并提出排污口设置申请。

  第十二条审批机关受理取水申请后,应当对取水申请材料来全面审查,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取水申请的审查意见,并考虑取水可能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以及第三方取水单位或个人带来的影响,决定是不是批准取水申请。

  第十三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全年合订本,每年2月份出版发行(上一年度),订价200元,需要的单位及个人可直接与省政府公报室发行部联系邮购。

安博官网下载app 地址:河南安阳崔家桥生态园区 联系人:连经理 手机:18537252836   销售热线:0372-2239456 招商代理:0372-2219799   邮箱:1157630220@qq.com

CopyRight © 版权所有: 安博官网下载app|安博网址 技术支持: 网站地图 XML


扫一扫访问移动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