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令第65号《建设工程勘测考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2024-03-13  作者: 新闻中心

  《建设工程勘测考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九年一月七日经第一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九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勘测考察设计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测考察设计市场行为,保证建设工程勘测考察设计质量,维护市场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勘测考察设计市场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一定要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勘测考察设计市场(以下简称设计市场)活动,是指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承接及相关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从事设计市场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分割、封锁、垄断设计市场。

  第五条从事勘察设计业务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一定要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先设计后施工的程序,保证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质量。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设计市场活动及其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任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或投诉。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任部门负责全国设计市场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专业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能划分,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对本专业设计市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任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设计市场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专业部门,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能划分,配合地方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对本专业设计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凡在国家建设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均应当委托勘察设计业务。

  第十条委托方应当将工程勘测考察设计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工程勘测考察设计资质证书且与其证书规定的经营事物的规模相符的承接方。

  第十一条工程勘测考察设计业务的委托能够最终靠竞选委托或直接委托的方式来进行。竞选委托能采用公开竞选或邀请竞选的形式。建设项目总承包业务或专业性工程也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以国家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建设项目、按建设部建设项目分类标准规定的特、一级的建设工程建设项目、标志性建筑、纪念性建筑、风景区的主要建筑和重要地段有影响的建筑,以及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的建设项目的设计业务鼓励通过竞选方式委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委托方原则上应将整个建设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业务委托给一个承接方,也可以在保证整个建设项目完整性和统一性的前提下,将设计业务按技术方面的要求,分别委托给几个承接方。委托方将整个建设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业务分别委托给几个承接方时,必须选定其中一个承接方做为主体承接方,负责对整个建设工程建设项目设计的总体协调。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的建设工程建设项目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承接部分设计业务的承接方直接对委托方负责,并应当接受主体承接方的指导与协调。

  第十四条委托方应向承接方提供编制勘察设计文件所必须的基础资料和有关文件,并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负

  (二)指使承接方不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程序进行勘察设计;

  (三)不执行国家的勘察设计收费规定,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支付勘察设计费或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勘察设计费;

  (四)未经承接方许可,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或将承接方专有技术和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

  第十六条承接方必须持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测考察资质证书或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在证书规定的经营事物的规模内承接勘察设计业务,并对其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严禁无证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的单位和个人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第十七条具有乙级及以上勘察设计资质的承接方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接勘察设计业务;在异地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时,须到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只能在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勘察设计工作,不得私自挂靠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严禁勘察设计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和执业注册的人员出借、转让、出卖执业资格证书、执业印章和职称证书。

  第十九条承接方应当自行完成承接的勘察设计业务,不得接受无证组织和个人的挂靠。经委托方同意,承接方也可以将承接的勘察设计业务中的一部分委托给其它拥有相对应资质条件的分承接方,但须签订分委托合同,并对分承接方所承担的业务负责。分承接方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将所承接的业务再次分委托。

  (一)不执行国家的勘察设计收费规定,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做不正当竞争;

  (五)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将勘察设计业务分委托给第三方,或者擅自向第三方扩散、转让委托方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

  第二十一条承接方可以聘用技术劳务人员协助完成承接的勘察设计业务,但必须签订聘用合同。技术劳务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订。

  第二十二条外国勘察设计单位及其在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不得单独承接中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承接中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必须与中方勘察设计单位做合作勘察或设计,也可以成立合营单位,领取相应的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按国家相关中外合作、合营勘察设计单位的管理规定和本规定开展勘察设计业务活动。

  港、澳、台地区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接内地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原则上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工程勘测考察设计业务的委托方与承接方必须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托方和承接方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使用或参照使用国家制定的《建设工程勘测考察合同》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合同内容应符合国家相关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五条勘察设计费用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由委托方和承接方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双方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最低收费标准的规定,任意压低勘察设计费用。

  第二十六条签订勘察设计合同的双方,须将合同文本送交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任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设计市场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设计市场活动中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维护和保障设计市场秩序。

  第二十八条建设行政主任部门、有关管理部门及委托单位,应当加强对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和执业注册的人员、专业方面技术人员资格的动态管理,对勘察设计单位实行资质年度检查制度并公布检查结果。不得越权审批、颁发单位资质和个人资格证书,不得颁发其他与证书效力相同的证件,不得给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资质证书或资格证书。

  第三十条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应当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建立完整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制度、质量监督制度和工程勘测考察设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定期公布有关结果。

  第三十一条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加强对设计市场各方当事人,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委托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原委托的勘察设计文件无效,不可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已开工的,责令停止施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任部门责令重新委托勘察设计,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业务委托给无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或与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经营事物的规模不符的单位和个人的;

  第三十三条委托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任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国家相关最低收费标准的规定,压低勘察设计收费或不接合同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的;

  第三十四条承接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一次的,勘察设计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任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在六个月至一年内停止承接新的勘察设计业务,将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有下列行为之一二次以上或造成重大事故的,并处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特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二)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图签、图章或以挂靠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第三十五条承接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任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将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承接方因工作失误,造成勘察设计质量事故,应当无偿补充勘察设计、修改完善勘察设计文件。给委托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减收、免收勘察设计费,并承担对应赔偿。

  第三十七条勘察设计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和执业注册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任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对非执业注册的人员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执业注册的人员可并处违法来得到的五倍以下罚款,停止执业一年,情节严重,一或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个人执业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三)出借、转让、出卖执业资格证书、执业印章和职称证书,或私自为其他单位设计项目签字、盖章的,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第三十八条勘察设计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含技术劳务人员)和执业注册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任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来得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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