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生产性勘探有关法律法规(矿产勘查的五个原则)

2024-02-13  作者: 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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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保障和促进地质勘查的改革和发展,必须加强地质勘查法制建设,按照基本法和特别法相结合的原则,全面加强地质勘查法制建设。

  党中央、国务院格外的重视地质勘查立法工作。《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多次要求对探矿权和地质环境管理进行立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精确指出& ldquo要建立健全地质勘查法律制度,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维护地质工作秩序,为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rdquo地质勘查立法最重要的是使现行有效的地质勘查工作制度合法化。近年来,国家对地质找矿工作格外的重视,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对地质找矿的一些基本问题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实践证明,这些规定方向正确,效果非常明显。在下一步的立法工作中,必须将其上升为法律制度,并作出具体规定,以增强该制度在实践中的可执行性。

  开展地质勘查立法工作,必须在已有知识的基础上进行深入的立法研究,为科学立法打下坚实的基础。这次大讨论确定了十个讨论议题,都是关系到地勘改革发展的重要问题,也是下一步立法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因此,要充分的利用大讨论的成果,在充分讨论10个专题的基础上开展立法研究,着力解决地质找矿中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着力把握地质找矿的思想认识、体制机制和工作制度的关系,为地质找矿立法提供理论支撑。

  现行的《矿产资源法》颁布于1986年,1996年进行了部分修订,其中关于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的规定比较原则。随着我们国家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地勘单位体制和探矿权管理的改革,原有的规定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应尽快修订和完善。矿产资源法作为矿产资源管理、开发和利用的基本法,应当确立地质勘查管理的基本制度,明确探矿权管理的具体规定,为地质勘查专门法提供立法依据。

  地质调查属于公益性工作范畴,在整个地质工作中起主导作用,具有基础性和服务性功能。具体来说,可以为矿产资源勘查、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城乡规划建设、土地整理和土壤改良等提供基础地质数据和重要地质信息,直接服务于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进行地质调查立法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通过地质勘查立法,能解决当前地质勘查中存在的棘手问题。地质调查立法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各级政府、地勘单位和企业的关系,理顺地质调查管理体制,明确各级政府、地勘单位和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二是公益性地质工作、商业性地质工作和地勘基金项目的互联互通,规范地质调查项目的运作和管理;三是地质调查工作环境,依法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保障地质调查工作顺顺利利地进行;四是信息发布、地质调查成果应用、地质资料管理和社会服务等。

  一是加强矿业行政管理立法。对于地勘主体来说,地勘的最终目的是探矿权。目前,地质勘查中的许多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探矿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设立矿区、出让探矿权、转让探矿权的管理制度和方法不适应地质找矿的内在规律。加强矿业权特别是探矿权的管理,合理划定找矿区域,根据详细情况确定探矿权转让方式,严格管理探矿权转让,防止矿业权投机,通过法制保障探矿权管理与地质找矿的衔接,促进地质找矿改革发展。二是加强地质环境管理立法。制定地质环境基本法,包括矿山地质环境资源保护、地质遗迹和景观资源保护与利用、矿泉水和地热资源管理等。完善地质灾害防治和古生物化石保护的法律体系。三是加强完善地质资料管理法律制度。地质资料管理已经有专门的行政法规和配套规章。下一步应加强完善地质资料信息的集群化和产业化,提高地质资料的社会化服务水平。四是加强地质找矿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制定。全面梳理地质勘查技术标准和规范,及时吸收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修订完善地质勘查标准和规范,建立地质勘查技术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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