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全方面推进砂石土矿“净矿”出让!自然资源部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

2024-02-05  作者: 新闻中心

  原标题:【新规】全方面推进砂石土矿“净矿”出让!自然资源部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

  据砂石骨料网了解,今年以来,自然资源部及有关部门已发布多项与砂石行业相关的重大政策包括被行业争议多年的“35号文”废止,新的10号文正式实施;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严控工程用料外销等新规无一不影响着砂石从业者的生存环境。

  7月6日,自然资源部印发了《自然资源部2023年立法工作规划》,立法内容涉及矿业权人信用管理、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资源督察工作、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等法规。实施了近27年的《矿产资源法》也即将修订。

  此次,自然资源部又发布了《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同时废止《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全方面推进砂石土采矿权“净矿”出让。

  近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加强重要能源矿产资源国内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等决策部署,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提出要实行砂石土采矿权“净矿”出让,积极地推进其他矿种的“净矿”出让。加强矿业权出让前期准备工作,优化矿业权出让流程,提高服务效率。

  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除协议出让等特殊情形外,矿业权一律按照《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自然资规〔2023〕1号)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

  严格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自然资源部协议出让矿业权应当征求省级政府意见,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议出让矿业权须报请同级地方政府同意。

  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同时废止。该意见实施前已印发的别的文件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照该意见执行。

  在砂石政策环境发生巨大变化的当下,2023年8月5-7日,砂石骨料网将联合顺达重矿集团在湖南长沙召开“全国矿业(砂石)智能化发展峰会”。届时,浙江省自然资源厅领导将出席会议,分享浙江智能化绿色矿山建设经验。欢迎各位同仁报名参会,共同交流行业智能化发展方向!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加强重要能源矿产资源国内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等决策部署,充分的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深化“放管服”改革,严守资源安全底线、优化国土空间格局、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维护资源资产权益,现就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除协议出让等特殊情形外,矿业权一律按照《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自然资规〔2023〕1号)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在矿业权交易中推广使用保函或保证金,探索建立相关规则,确保矿业权交易顺利进行。

  竞争出让油气(包括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天然气水合物)探矿权,按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制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指导意见确定起始价。

  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协议方式向特定主体出让矿业权。自然资源部协议出让矿业权应当征求省级政府意见,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议出让矿业权须报请同级地方政府同意。

  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矿业权设置合理性等要求,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的,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周边、零星分散资源,以及属同一主体相邻矿业权之间距离300米左右的夹缝区域,可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

  实行砂石土采矿权“净矿”出让,积极地推进其他矿种的“净矿”出让。加强矿业权出让前期准备工作,优化矿业权出让流程,提升服务效率。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工作成果和市场需求,建立矿业权出让项目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域,合理确定出让范围,并做好与用地用海用林用草等审批事项和管理政策的衔接,以便矿业权出让后,矿业权人能够依法依规办理用地用海用林用草审批手续,正常开展勘查开采工作。

  因不可抗力问题造成无法开展勘查开采工作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撤回矿业权,并按有关法律法规退还已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

  自然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的矿业权出让登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其他战略性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并落实矿产资源规划管控措施。省级及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其余矿种的矿业权出让登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内外资公司,均有资格按规定取得油气矿业权。从事油气勘查开采应当符合安全、环保等资格要求和规定,并拥有相对应的油气勘查开采技术能力。

  油气矿业权人发现可供开采的油气资源,完成试油(气)作业后决定继续开采的,在30日内向有登记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探采合一计划表(附件)后能够直接进行开采。在勘查开采过程中探明地质储量的区域,应当及时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进行评审备案。报告探采合一计划5年内,矿业权人应当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依法办理采矿权登记。

  报告探采合一计划超过5年,未转采矿权仍继续开采的,按违法采矿处理。矿业权人完成试油(气)作业后决定不再继续开采的,以及5年内开采完毕或无法转采并停止开采的,不再办理采矿权登记。

  探矿权新立、延续及保留登记期限均为5年。申请探矿权延续登记时应当扣减勘查许可证载明面积的20%,非油气已提交资源量的范围/油气已提交探明地质储量的范围不计入扣减基数,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勘查不扣减面积。油气探矿权可以扣减同一盆地的该探矿权人其他区块同等面积,但新出让的油气探矿权5年内不得用于抵扣该探矿权人其他区块应扣减面积。

  矿产资源管理和规划、政策制定,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资源储量估算、评价,矿产资源统计和发布,及有关技术标准制定,应当执行《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7766-2020)、《油气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9492-2020)和地热、矿泉水等现行国家颁布的标准规范。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落实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法律要求,依申请对矿业权人或项目建筑设计企业申报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评审备案,出具评审备案文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能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依据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组织并且开展评审备案工作,相关联的费用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采矿权变更(扩大或缩小)范围涉及矿产资源储量变化,油气矿产在探采矿期间探明地质储量、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出现重大变化的(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应当编制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申请评审备案。不对探矿权保留、变更矿种,探矿权和采矿权延续、转让、出让,矿山闭坑,以及上市融资等事由进行评审备案。

  自然资源部负责本级已颁发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其他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涉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评审备案,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和放射性矿产资源除外。持续推进矿产资源储量市场服务体系建设,满足公司制作经营、矿业行业发展和市场需要。

  中央或地方财政出资勘查项目,不设置探矿权,凭项目任务书开展地质勘查工作。2019年12月31日以前已设探矿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能够继续办理探矿权延续,完成相关的规定的勘查工作后注销探矿权,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让或储备。

  财政出资勘查项目新增资源量应由项目主管单位委托评审机构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其他勘查项目新增资源量由矿业权人委托相关机构审查。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同时废止。本意见实施前已印发的别的文件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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