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小知识】物业政策法规知识科普(三)

2024-02-08  作者: 安博app下载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明白准确地提出街道负责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人选推荐和审核把关。鼓励“两代表一委员”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提高业主委员会成员中党员比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来说包括服务事项、服务的品质、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明确鼓励有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向养老、托幼、家政、文化、健康、房屋经纪、快递收发等领域延伸,探索“物业服务+生活服务”模式,满足居民多样化多层次居住生活需求。引导物业服务企业通过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提供定制化产品和个性化服务,实现一键预约、服务上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能够适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紧急状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建办房〔2015〕52号)明确,发生下列危及房子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状况,需要用维修资金对老旧小区和电梯立即进行更新改造的,可以不经过业主依法表决同意,直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任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任部门应当依法处置。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和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任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规定,明确部门和单位职责清单,压实工作责任,及时查处物业服务区域内违章搭建、毁绿占绿、任意弃置垃圾、违反规定饲养动物、电瓶车违规停放充电、占用堵塞公共和消防通道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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